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5民初1879号
原告: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幸福小区**。
法定代表人:章斌,总经理。
被告: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长江村(长春市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弘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由鄯善上高福泽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董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