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初635号之一
原告: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金桥商务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20965270。
法定代表人:段海波,总经理。
被告: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丰泽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69050309G。
法定代表人:缪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潮建筑公司)与被告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泰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本案应当由施工地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就本案的诉讼标的属于滥诉行为,虚构巨额诉讼标的,双方真实债务远远达不到3000万元,就级别管辖本案不应当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金潮建筑公司诉讼标的额为33081801.83元,符合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规定的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院进行管辖。对于天阳泰富公司主张金潮建筑公司虚构巨额诉讼标的,双方真实债务远远达不到3000万元的问题,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不属于本案管辖权程序审查范围。因此,被告天阳泰富公司的上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本案的施工地点为石家庄市栾城区,归石家庄市栾城区法院管辖。本院为石家庄市栾城区法院的上级法院。原告金潮建筑公司根据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天阳泰富主张应由施工行为地栾城区法院管辖的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