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初635号
申请人: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金桥商务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20965270。
法定代表人:段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丰泽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69050309G。
法定代表人:缪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81801.83元进行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81801.83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