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丰泽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缪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金桥商务6楼。
法定代表人:段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6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中明显有其他施工单位的证据,可以直接看出被上诉人所诉债务为虚构、夸大,应当直接认定其滥诉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有关司法解释,本案应由施工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金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只是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也并非专属管辖。(二)本案的施工行为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而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额为3000多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所属辖区内的案件。(三)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额3000多万元属于实体问题,具体欠款数额应进行审理后方能确定,而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审查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请求驳回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又因金某建筑工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涉及的争议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所提出的金某建筑工程公司所诉债务为虚构、夸大的理由,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不能成立,该争议应在案件后续实体审理中解决;其所提出的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苏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