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金桥商务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20965270。
法定代表人:段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丰泽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69050309G。
法定代表人:鲍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1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