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西执字第01991号

申请人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嬿,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区中华**大街**号银座公寓**室

法定代表人郭学亮,经理。

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应收款人民币10427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艾峰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