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4-12-22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晋执字第00382-1号
申请执行人晋州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周素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沿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2)晋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2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石家庄市桥东区公安局建安路刑警中队刑事羁押。并在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查询,均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居住地,并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等具备条件可随时恢复执行申请,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