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01994号
申请人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沿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天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季磊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