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奥尼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4财保41号

申请人: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太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7554649461。

法定代表人:张一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奥尼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经济开发区漓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3084745799。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奥尼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号为:冀(2018)清河不动产权0003681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并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奥尼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号为:冀(2018)清河不动产权0003681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牛文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