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清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531行初25号 原告**,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运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534688242891G。 法定代表人:穆琳,女,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太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7554649461。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清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清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开始履行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