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24民初4546号
原告:江西锦洲土地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教路206号2栋二、三、四楼复式楼东套(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32881094M。
法定代表人:万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进贤县自然资源局(进贤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24014541369P。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第三人:南昌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2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0014510837K。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江西锦洲土地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洲公司”)与被告进贤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洲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进贤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92000元及逾期利息34240元(逾期利息以19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10月11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实际计算至全部设计费清偿之日止),暂共计2262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9日,被告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原告为进贤县泉岭乡义垄村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615.89万元。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全部完成了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等任务,且该设计成果全部交付给被告,并验收合格,但被告却迟迟未支付设计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192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设计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进贤县自然资源局辩称:1、关于规划设计单位确定情况。2018年8月25日,进贤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原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以摇号的方式从南昌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机构库中随机确定江西锦洲土地规划有限公司为进贤县泉岭乡义垄村1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2、关于项目立项情况。2018年11月19日,12个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改项目规划设计通过了原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2018年12月12日进贤县国土资源局会报告了进贤县人民政府,进贤县人民政
府向原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申报项目立项。2018年12月18日,进贤县人民政府向原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申请我县***等八个乡镇19个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的函(包括2017年6个项目)。2018年12月29日,原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鉴于需观察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效果,因项目责任人为进贤县人民政府,只向进贤县人民政府下达了我县二塘乡夏家村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1个项目的立项批复,其他项目立项批复暂缓下达,所以别的项目至今没有下达立项批复,因该项目没有获得立项批复及确定投资方式,进贤县人民政府没有拨付项目资金到进贤县自然资源局。3、关于规划设计费用情况。该原告提出的设计费192000元及逾期利息,进贤县自然资源局不予认可。从该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市局组织的专家评审,至今原告并没有提供纸质版、电子版设计成果给进贤县自然资源局。所以江西锦洲土地规划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中事实理由中陈述的“该设计成果全部交付给被告,并验收合格”,与事实不符。4、关于规划设计费确定及支付方式。进贤县自然资源局自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以来,由于涉及项目的实施到验收等事宜,设计单位需服务于项目的整个过程,处理项目设计问题。所以我局从来没有一次性付清规划设计公司设计费的先例,都是按项目进度付款。否则。如项目设计遇到需变更等事宜,我们难以获得规划设计公司的技术帮助。我局现已提供与其他设计单位签订的,同一批没有获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立项批复的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及已获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立项批复的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合同,并提供了以往已实施的与其他设计单位签订的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合同,其他项目都已明确了规划设计费的确定及支付方式,设计费最终都必须经上级及审计部门确定,支付方式必须按项目进度分期付款,
最终进贤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确定结果,待项目经过上级部门验收后,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后,***县自然资源局付清设计费。并非由原告江西锦洲土地规划有限公司自行确定规划设计费用,并非项目还未实施完毕就一次性付清设计费。综上,答辩人认为,进贤县泉岭乡义垄村1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改项目属政府项目,通过南昌市国土局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江西锦洲土地规划有限公司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但是该项目至今未获得立项批复,该项目资金政府也未能拨付到位。原告未与答辩人签订项目实施技术合同,答辩人至今未获得实体设计成果,服务未完成。即使该项目已经获得政府立项批复,即使该项目资金政府已经拨付到位,即使原告与答辩人签订项目实施技术合同,该项目的设计费,最终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目的进度分期分批付款,也应当按照上级及审计部门的确定结果,确定总的应付设计费金额,答辩人认为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答辩意见与被告进贤县自然资源局一致。
第三人南昌市自然资源局未答辩,也未举证、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9日,原告锦州公司通过摇号的方式被确定为进贤县泉岭乡义垄村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改项目一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建设规模615.89(亩),总投资615.89(万元),资金来源为社会投资,规划设计摇号确认书上有进贤县国土资源局、南昌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盖章确认。后原告锦州公司开展了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由于原告锦州公司与被告进贤县自然资源局(进贤县国土资
源局)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向被告进贤县自然资源局要求支付设计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规划设计合同,根据原告锦州公司提交的规划设计摇号确认书和其他证据也无法查明双方是否达成了一致的规划设计合同以及合同的相关内容,即使原告锦州公司根据摇号确认书开展了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工作,也无法确认报酬的计算方式和付款时间。对于原告锦州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92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锦洲土地规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锦洲土地规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