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民终1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贵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高管,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贵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静,兴城市兴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高金忠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忠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8元,减半收取8839元,由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瞳
审判员***
审判员朱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