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18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住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仁,北京吉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兴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长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民终15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80801.65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同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
于同年10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收益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信息。
于同年12月对被执行人的所在地兴城市高家岭镇汤上村进行现场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送达了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2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4民终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杨晓东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