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81执1490号

申请人:***,男,1981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金忠,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金忠,男,1975年12月23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高金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做出(2019)辽148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执行。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执行款525246.8元,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8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木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