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81执1490号
申请人:***,男,1981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金忠,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金忠,男,1975年12月23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高金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做出(2019)辽148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执行。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执行款525246.8元,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8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木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