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北京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4131号 原告: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大街31号建委东配楼集中办公区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