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财保185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大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甲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诚信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诚信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万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内存款2155773.27元。申请人北京诚信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同年6月3日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于6月10日取得执行查询通知书,北京诚信公司要求冻结的大万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不存在或已销户。因未足额保全,后北京诚信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大万公司银行内存款2155773.2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诚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2155773.2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