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
被告保定市鑫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二环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定市鑫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