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2民初205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高碑店市明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高碑店市七一路北侧。统一信用代码:91130684661082971U。
法定代理人:***。
第三人: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大名县五得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7158284347。
法定代理人:丹悦。
原告***与被告高碑店市明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苗青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