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明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明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民终1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碑店市明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七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家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五得利街。
法定代表人:丹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上诉人高碑店市明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称其与***达成了口头买卖石子和矿粉合同,并按约定于2013年4月至6月向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第七车间工地交付石子和矿粉,但***仅提交了工地收料员***、***出具的12份入库单,但***与高碑店市明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及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没有查清,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碑店市明盛达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