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高法执字第037号
申请人:毕新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迎宾路武装部住宅楼
被申请人: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子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更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毕新强申请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宁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履行对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到期债务¥277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立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