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筑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民终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筑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沈家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193341H。
法定代表人:李志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国、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112线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330312-4。
法定代表人:刘建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臣,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卢永刚,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
上诉人北京筑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达公司)因与上诉人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原审被告卢永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4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筑达公司的建筑用周转材料是否确实用于东昌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如确系东昌公司承建的项目所使用,则使用时间为何时、租金计算标准及数额等为多少。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当依据充分的证据对以上事实予以查清,进而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4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筑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42元、上诉人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娟
代理审判员  陈绍文
代理审判员  康 然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