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278号
原告毛方甲。
委托代理人海峰,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高碑店市112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臣,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方甲与被告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三、四、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1、入职时间:2015年4月4日。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
3、员工工作岗位:混凝土浇筑。
4、工资数及工资构成:4500元/月。
5、发生人身伤害时间:2015年4月15日。
6、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7、仲裁结果:毛方甲与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8、其他事项:被告承建高碑店市天阔假日风景区住宅小区D区1#2#4#楼住宅工程。2015年4月4日原告经人介绍到上述建筑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月工资4500元。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原告和工友在工地做一些零星杂活。2015年4月15日下午原告和工友搬运杂物时,不慎将左手砸伤。
9、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是高碑店市天阔假日风景区住宅小区D区1#2#4#楼住宅工程施工主体。原告到工地接受被告的管理,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原告所提供的劳动属于被告的施工范围,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建筑施工存在劳务分包等情形,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主张原告是席章茂的雇员,席章茂拒不出庭作证,被告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毛方甲与被告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冠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