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296号
原告***。
被告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高碑店市112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更,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冠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