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高法执字第044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住高碑店市高二村青云寺北路102号
被申请人: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子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更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履行对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到期债务¥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4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立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