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84执异37号
在本院执行四川福美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我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员 尹俊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祖士永
书 记 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