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96知民初73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华南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358527202R。
法定代表人:张淑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世纪大街西路南侧天阔假日风景D区11号楼商业5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553303124J。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与河北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旭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梅
审 判 员 崔海生
人民陪审员 赵保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