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筑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84民初1181号
原告北京筑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沈家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高碑店市112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筑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