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1320号
原告:山东司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换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仁。
被告:山东初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
原告山东司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初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司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司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司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山东司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