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3271号
原告***,女,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男,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上海共联通信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共联通信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卫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