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

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承德先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绿生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棒槌沟口。

法定代表人:刘占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张百湾新兴产业示范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生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绿生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湖路108号2去3栋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马磊,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生有,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绿生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生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4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博建筑有限公司依据该调解书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冀0824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至今未履行,亦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本案应执行标的8000000.00元,现尚有执行标的8000000.00元未履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7440.00元、案件执行费67400.00元未缴纳;2020年5月20日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本院通过电话、传票、短信等方式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电话联系李生有,其称正在筹集资金,尽快解决土地审批问题。

三、本院依职权进行了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保险、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民政等进行了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依职权进行了传统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另查明: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513977.39元的股权予以查封,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已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该股权进行处置。

2020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博建筑有限公司就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4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2000000.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滦平县的房屋(办公楼、宿舍楼、厂房)进行了查封,因土地、房屋相关审批手续尚未完善,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020年6月19日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现查封的财产仍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博建筑有限公司暂不要求处置。

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因疫情原因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八、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通报了案件进展情况,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4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萱

人民陪审员  赵玉清

人民陪审员  佟 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