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

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与新疆绿生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德先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镇棒槌沟口。

法定代表人:刘占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绿生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湖路108号2区3栋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马磊,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张百湾镇新兴产业示范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生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生有,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绿生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生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4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0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4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案件执行费22400.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现尚有20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4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案件执行费22400.00元未履行;2020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本院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到场。

三、本院依职权进行了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含互联网银行、证券等)存款、车辆、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依职权进行了传统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承德市张百湾镇新兴产业示范区有办公楼、厂房及宿舍楼,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该财产没有审批手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五、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冀0824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孙立军

审判员 赵 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