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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博亚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中兴路街道华兴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高朝晖,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秋,男,系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承德博亚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大屯乡大屯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锡,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西沟乡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柴印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棒槌沟。

法定代表人:刘占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瑜京,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博亚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王瑜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4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博亚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王瑜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晓月

审判员  盖世杰

审判员  张连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