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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博亚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执恢4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中兴路街道华兴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高朝晖,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伟,男,系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承德博亚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大屯乡大屯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锡,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西沟乡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柴印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棒槌沟。
法定代表人:刘占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瑜京,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博亚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王瑜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博亚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王瑜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824执恢43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月
审判员  盖世杰
审判员  张连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