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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4民初860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鑫雨,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滦平镇棒槌沟口。
法定代表人:刘占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晓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