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5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棒槌沟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773612541。
法定代表人:刘占东,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80.00元,减半收取71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