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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朝晖,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棒槌沟

法定代表人:刘占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4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案件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撤销执行案件之日起法律规定的期限(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王汉军

人民陪审员  梁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