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万博建筑有限公司

***博建筑有限公司、**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执复354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平县滦平镇棒槌沟口。

法定代表人:刘占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世纪城三期1-2号办公楼17层。

法定代表人:冯文辉。

被执行人:滦平金易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平县张百湾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刘贺明。

被执行人:**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平县张百湾镇新兴产业示范区新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柴印军。

被执行人:**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锡。

被执行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锡。

被执行人:杨玉锡,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杨小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王瑜京,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邱春光,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杨雪利,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市双桥区。

复议申请人***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作出的(2020)冀08执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金易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公司)、**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杨小磊、王瑜京、张旭东、***、邱春光、杨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博公司向该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拍卖博亚公司建设的屠宰厂拍卖价款中的25018170元优先受偿给万博公司。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0日、19日万博公司与博亚公司签订“100万头/年生猪屠宰及深加工项目一标段”“100万头/年生猪屠宰及深加工项目二标段”两份合同;2013年10月1日万博公司与博亚公司签订“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生产车间项目”“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办公楼项目”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万博公司严格履行合同,可博亚公司却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2016年10月26日,万博公司向**中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16年12月7日**中院作出(2016)冀08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博亚公司给付万博公司因建设饲料厂拖欠万博公司的工程款18681400元及利息,给付万博公司因建设屠宰厂拖欠万博公司的工程款25018170元及利息;博亚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万博公司2017年1月向**中院申请执行。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因借款合同向**中院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博亚公司,**中院作出(2018)冀08民初31号民事判决,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拍卖万博公司承建的博亚公司屠宰厂,2020年2月11日拍卖成功,博亚公司得拍卖款113234598.58元。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万博公司认为对博亚公司建设的屠宰厂拍卖价款享有25018170元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请法院支持万博公司请求。

**中院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诉滦平金易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亚公司、**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杨小磊、王瑜京、张旭东、***、邱春光、杨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冀08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滦平金易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94900000元及利息1038364.6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止)。二、2017年12月22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部分罚息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被告博亚公司坐落于滦平县的土地(证号为滦他项[2016]第0042号)及房屋(证号为滦平县房他证11001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博亚公司、**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杨小磊、王瑜京、张旭东、***、邱春光、杨雪利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万博公司诉博亚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冀08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博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万博公司饲料厂项目工程款18681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11.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二、被告博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万博公司屠宰场项目工程款250181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11.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三、被告**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万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中院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冀08民初91号民事判决确认了以下事实:(一)2010年8月8日万博公司对“100万头生猪屠宰及深加工项目一标段”、“100万头生猪屠宰及深加工项目二标段”工程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2012年12月10日、19日万博公司与博亚公司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万博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2013年7月30日工程竣工并交付博亚公司。2013年10月1日万博公司与博亚公司签订的“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生产车间项目”、“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办公楼项目”,该两个项目也是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2014年9月24日竣工并交付博亚公司。(二)万博公司诉博亚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另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中院申请执行后,该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8)冀08执118-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院(2018)冀08执11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权利义务由**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受。

2020年1月10日**中院作出(2018)冀08执118-4号执行裁定书,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降价1%以保留价10282.459858万元对被执行人博亚公司所有的位于滦平县房产(房产证号滦平县房权证11001字第××号)面积31232.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滦国用第0232号)面积95998平方米进行第二次拍卖。2020年2月11日,**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13324598.58元竞得。为此,万博公司提出上述异议。

**中院认为,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第五条规定:“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依据上述批复,因异议人(承包人)万博公司承建的“100万头生猪屠宰及深加工项目一标段”、“100万头生猪屠宰及深加工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已于2013年7月30日工程竣工并交付**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生产车间项目”、“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办公楼项目”建设工程已于2014年9月24日竣工并交付**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时至万博公司诉博亚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2016年10月26日立案之日,已分别达3年、2年有余,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已超过上述批复规定的六个月,所以其请求该院对拍卖博亚公司建设的屠宰厂拍卖价款中的25018170元优先受偿的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中院作出(2020)冀08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万博公司的异议请求。

万博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0)冀08执异9号执行裁定,裁决万博公司对被执行人博亚公司的拍卖款享有优先执行权。事实与理由除“优先分配申请书”所提内容外,增加:一、**中院办案存在严重程序错误,混淆案件,维护**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利益。万博公司这次向**中院提出的优先分配申请,申请的各方当事人中没有**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可**中院却将其列为申请执行人,关于该公司能否进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因借款合同向**中院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博亚公司一案的执行程序,**中院(2018)冀08执118-2号执行裁定认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执行程序中将债权转让给**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万博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中院(2018)冀08执118-2号执行裁定,至今**中院没有答复,也没有裁决结果。二、基于**中院没有对上述问题给予答复,万博公司实名举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涉嫌利害关系人合伙他人非法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材料分别邮寄**中院纪检组和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限于疫情的原因,万博公司无法去各单位查询结果。三、**中院(2020)冀08执异9号执行裁定,又再次不说缘由的将**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列为申请执行人,让人无语。四、万博公司依据合同法第286条主张对博亚公司建设的屠宰厂拍卖价款享有25018170元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合理合法。**中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裁决本案错误。(一)2002年6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竣工六个月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规定与2019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不一样,应以后出台实施的解释为准。(二)本案博亚公司就工程款的给付没有按原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双方达成新的约定,当被执行人不能按新的约定履行,万博公司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于2017年12月7日判决工程款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此日期可以认定为法定的给付期限,万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即申请执行,没有超过六个月,即应享有优先权。

本院经审查查明,万博公司向**中院递交的是“优先分配申请书”,请求对该院拍卖的博亚公司建设的屠宰厂拍卖价款中2501817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万博公司是以博亚公司屠宰厂项目承建者的身份,认为其对**中院拍卖的博亚公司建设的屠宰厂拍卖价款享有25018170元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其向**中院递交的是“优先分配申请书”。对万博公司是否符合优先分配的条件,应由**中院执行实施部门依法审查处理。万博公司递交的“优先分配申请书”,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中院直接立执行异议案件,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中院对万博公司“优先分配申请书”直接立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2020)冀08执异9号执行裁定程序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执异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美英

审判员  王振健

审判员  刘立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昝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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