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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建筑有限公司、**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执异9号
异议人:***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滦平县滦平镇棒槌沟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773612541。联系电话15133849999。
法定代表人:刘占东,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世纪城三期1-2号办公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OCT75D3X。
法定代表人:冯文辉,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滦平金易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滦平县张百湾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刘贺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新兴产业示范区新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76036476K。
法定代表人:柴印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锡,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5713427682。
法定代表人:杨玉锡,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玉锡,男,满族,1956年12月28日出生。住**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杨小磊,男,满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王瑜京,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张旭东,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2月28日出生。住**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邱春光,女,满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杨雪利,女,满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市双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金易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杨小磊、王瑜京、张旭东、***、邱春光、杨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事项: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拍卖**博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屠宰厂拍卖价款中的25018170元优先受偿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0日、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00万头\年生猪屠宰及深加工项目一标段”“100万头\年生猪屠宰及深加工项目二标段”两份合同;2013年10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生产车间项目”“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办公楼项目”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履行合同,可被申请人却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2016年10月26日,申请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16年12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8民初91号判决,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因建设饲料厂拖欠申请人的工程款18681400元及利息,给付申请人因建设屠宰厂拖欠申请人的工程款2501817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2017年1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另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因借款合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博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8民初31号判决,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拍卖申请人承建的**博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屠宰厂,2020年2月11日拍卖成功,**博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得拍卖款113234598.58元。依据合同法286条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申请人认为对**博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屠宰厂拍卖价款享有25018170元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法院支持申请人请求。
本院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诉滦平金易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杨小磊、王瑜京、张旭东、***、邱春光、杨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冀08民初3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滦平金易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94900000.00元及利息1038364.6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止)。二、2017年12月22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部分罚息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被告**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滦平县××乡××(证××为××他××[××]××)及房屋(证××为××房他证××字××)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杨小磊、王瑜京、张旭东、***、邱春光、杨雪利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博建筑有限公司诉**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冀08民初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博建筑有限公司饲料厂项目工程款18681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11.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二、被告**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博建筑有限公司屠宰场项目工程款250181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11.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三、被告**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博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冀08民初91号民事判决确认了以下事实:(一)、2010年8月8日***博建筑有限公司对“100万头生猪屠宰及深加工项目一标段”、“100万头生猪屠宰及深加工项目二标段”工程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2012年12月10日、19日***博建筑有限公司与**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博建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2013年7月30日工程竣工并交付**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0月1日***博建筑有限公司与**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生产车间项目”、“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办公楼项目”,该两个项目也是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2014年9月24日竣工并交付**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二)、***博建筑有限公司诉**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另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8)冀08执118-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18)冀08执11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权利义务由**旗源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受。
2020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8)冀08执118-4号执行裁定书,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降价1%以保留价10282.459858万元对被执行人**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滦平县大屯乡大屯村房产(房产证号滦平县房权证11001字第××号)面积31232.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滦国用第0232号)面积95998平方米进行第二次拍卖。
2020年2月11日,**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13324598.58元竞得。为此,异议人提出上述异议。
本院认为,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第五条规定:“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依据上述批复,因异议人(承包人)***博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100万头生猪屠宰及深加工项目一标段”、“100万头生猪屠宰及深加工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已于2013年7月30日工程竣工并交付**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生产车间项目”、“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办公楼项目”建设工程已于2014年9月24日竣工并交付**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时至异议人诉**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6日立案之日,已分别达3年、2年有余,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已超过上述批复规定的六个月,所以其请求本院对拍卖**博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屠宰厂拍卖价款中的25018170元优先受偿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博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国臣
审判员  廉立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安国杰
书记员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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