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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滦平金易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执监2号
案外人:**万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棒槌沟。
法定代表人:刘占东,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新华路富华新天地107铺。
负责人:阚景良,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滦平金易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张百湾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刘贺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张百湾镇。
法定代表人:柴印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
法定代表人:杨玉锡,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
法定代表人:杨小磊,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玉锡,男,住河北省滦平县。
被执行人:杨小磊,男,住**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王瑜京,男,住河北省**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张旭东,男,住河北省**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女,住河北省滦平县。
被执行人:邱春光,女,住河北省**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杨雪利,女,住河北省**市双桥区。
案外人**万博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被执行人滦平金易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锡、杨小磊、王瑜京、张旭东、***、邱春光、杨雪利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冀08执异54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冀08执异54号执行裁定。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王继军
审判员 任志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