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

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承德广汇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2415号

原告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兴路**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01700565。

法定代表人邹云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国,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广汇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热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6889256G。

法定代表人静天志,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秀松,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广汇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出对涉案工程已完工工程量进行鉴定,因涉案工程现场已经拆除,是否可以进行鉴定尚不能确定,故目前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待确定能否鉴定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5,512.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晓军

人民陪审员  曹振海

人民陪审员  杨树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