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

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承德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3财保140号

申请人:**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住所地:**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邹运红,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炳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