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3财保140号
申请人:**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住所地:**市双滦区
。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邹运红,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市金城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炳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