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22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根河市
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偿权纠纷一案,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22执4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3-20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22执417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