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4291号
申请人: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固安县东湾乡大辛庄西村村西118号。
法定代表人:祁京华,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634025935。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北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新昌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540372131。
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205000)。申请人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其自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两辆(车牌号:冀R×××××、冀R×××××)为其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5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两辆(车牌号:冀R×××××、冀R×××××)。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安卫玲
书 记 员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