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346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3日,固安县人,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玉庆,河北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资源项目部。
负责人:杨学飞,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新城县人。
被告: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540372131。
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新昌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与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资源项目部、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5.74元,减半收取计130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岳军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梁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