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资源项目部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346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3日,固安县人,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玉庆,河北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资源项目部。
负责人:杨学飞,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新城县人。
被告: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540372131。
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新昌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与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资源项目部、固安县英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5.74元,减半收取计130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岳军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梁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