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022民初778号
原告:固安县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固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固安县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固安县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安县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