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7225号
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建工南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蔡婷婷
书记员 张曼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