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60149号之一
原告上海泰广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泰广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泰广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