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1639号
原告:***,女,194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99室。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市疫情防控原因致未能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倪水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