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90012号 原告:***,女,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双店路518号9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