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泰广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85622号 原告:上海泰广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兴村万一5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双店路518号9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泰广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泰广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上海两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